蔡冠深:建议海南自由贸易港率先尝试“港资港法、港资港仲裁”
近年来,香港是连续多年的海南省第一大外商投资来源地,截至2025年7月,港资在海南累计实际使用外资达1001.4亿元,占全省75.15%。然而,在海南的港资企业面临商事纠纷时,原则上只能适用内地法律并在内地进行仲裁或诉讼。全国政协常委蔡冠深认为,如不尽快补齐海南在商事争议解决这一关键软环境上的短板,长期看来必将削弱海南对港资乃至全球高质量外资的长期吸引力与国际竞争力。因此,他建议,应该在法治创新上对标最高标准、大胆先行先试,推动“港资港法、港资港仲裁”政策在海南试点并落地,与粤港澳大湾区进行高水平制度联动,为海南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和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注入法治动能。
谈及海南试点“港资港法、港资港仲裁”的优势,蔡冠深认为,有三个方面。首先是制度基础完备,海南是全国5个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试点地区之一,2024年7月施行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若干规定》明确支持对标国际规则,允许当事人约定境外仲裁机构、适用境外法律,为“港法港仲”提供立法空间。其次,机构载体成熟,海南国际商事法庭已具备支持跨境仲裁和商事纠纷的实战能力,海南国际仲裁院已完成国际化改制,已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海南设立业务机构。第三,合作机制初成,海南与香港多所律师事务所已签署合作框架协议,香港律师会、仲裁师协会等机构深度参与海南法律周,法律服务互联互通初具规模。
蔡冠深建议,应争取中央支持,尽快落实立法。建议充分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对粤港澳大湾区的批复模式,由海南省高院、省司法厅等积极向中央争取司法支持或获得明确授权,将“港资港法、港资港仲裁”政策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予以固化,允许在海南自贸港登记设立的港资企业(含港澳自然人投资企业),以双方协议,选择香港法律作为商事合同准据法并约定香港为仲裁地,选择香港仲裁机构,内地法院应予支持,从而为港资企业提供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法律环境。
其次,应建立协作机制,推动双向开放。依托2025年3月琼港两地签署《琼港合作备忘录》,建议由省司法厅、省高院牵头,与香港律政司及相关法定机构建立常态化的对话与协作机制,定期就政策落实细节、法律适用衔接、信息互通等进行务实沟通。支持海南国际仲裁院等本地机构与香港主要仲裁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在规则互鉴、案例研究、联合培训、交叉聘任仲裁员等方面开展实质性合作。可探索设立“港资仲裁服务专窗”,在海南国际商事仲裁中心设立“港资专属服务通道”,支持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知名机构在海口设立联络点或办事机构,提供“一站式”仲裁咨询、文书送达、裁决协助等服务,让港资企业能在“家门口”获得国际一流的仲裁服务。
此外,蔡冠深还提及,建议海南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前瞻性研究制定相关案件审理指引,统一对“港资企业”的认定标准、对选择香港法及香港仲裁协议效力的审查规则,确保裁判尺度一致。同时,进一步拓展司法支持范围,探索简化香港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程序,打造“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利用海南在全国率先建立临时仲裁制度的先发优势,针对港资企业需求,与香港方面共建琼港临时仲裁员名册,并共同制定融合两地特色的临时仲裁示范规则,将海南打造成可对标国际的临时仲裁地。
在人才方面,蔡冠深建议制定“琼港法律”人才培训计划,与香港大学、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合作,分批选派海南法官、仲裁员、律师赴港进行专题学习培训。定期组织海南司法人员、仲裁员与香港法律专家、仲裁员就跨境争议热点、香港法适用等主题开展联合培训和业务研讨,提升本地队伍的专业视野与实操能力。在已有成功聘请香港籍陪审员参与国际商事案件审理的经验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机制,扩大香港法律专业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特邀调解员、专家顾问的渠道与规模,使其更深度地参与涉港商事纠纷的化解过程。
(来源: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