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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消防:关于《营商环境十项优化举措》《消防处罚清单》,辽宁省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建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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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征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助力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决胜年十项优化举措》和《辽宁省消防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意见建议的通知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障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提升消防执法温度,丹东市消防救援支队将总队研究起草的《辽宁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助力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决胜年十项优化举措(征求意见稿)》和《辽宁省消防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求意见建议,请于3月12日前报至邮箱7090336@qq.com。

联系人:丁基强 13841554350

附件:1。辽宁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助力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决胜年十项优化举措(征求意见稿)

2。辽宁省消防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

丹东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5年3月4日

附件1

辽宁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

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助力全面振兴

新突破三年行动决胜年十项优化举措

(征求意见稿)

一、优化许可范围。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含)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可不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对于主动申请的,属地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办理。

二、优化许可程序。对受理阶段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资料不全的,属地消防救援部门一律“容缺受理”;对于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出具不合格意见后,一次性告知整改意见。

三、优化许可指导。根据申请人需要,属地消防救援部门提供公众聚集场所安全检查“一对一”帮办、业务咨询、技术指导、政策解读及文书送达等服务。

四、优化检查频次。消防救援部门除“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检查、举报投诉核查、上级督办、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外,一律不开展消防检查。

五、优化检查运用。年内首次对企业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检查未发现明显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的,年内不再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检查。

六、优化柔性执法。出台《辽宁省消防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依法实施包容审慎柔性执法。

七、优化要约服务。企业可根据需要向属地消防救援部门无偿要约,申请安检许可、火灾防范、队站体验、灭火演练、宣传教育五类要约服务。

八、优化文书送达。根据行政相对人申请,属地消防救援部门可采用移动通信、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将文书送达受送达人。

九、优化审批时限。申请注册执业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救援部门审查、决定时限一律“减半”。

十、优化鉴定流程。消防设施操作员报名材料审核合格的考生,安排30个工作日内参加考试,当日完成理论、技能科目考试,次日公布成绩;成绩合格的考生,10个工作日内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附件2

辽宁省消防安全领域违法行为

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征求意见稿)

一、下列初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首次发现后,当场整改,且没有实际影响消防车通行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首次发现后,当场整改,且没有实际影响疏散逃生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首次发现后,当场整改,且没有实际影响使用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占用防火间距,首次发现后,当场整改,且没有实际造成火灾蔓延的;

(五)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没有在显著位置进行公告,首次发现后,当场整改的;

(六)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高层民用建筑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首次发现后,当场整改的;

(七)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高层民用建筑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在显著位置进行公告,首次发现后,当场整改的;

(八)违反《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在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首次发现后,当场整改的。

(九)违反《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首次发现后,当场整改的。

二、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当场整改,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已书面报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并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且不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的。

三、下列配合消防救援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情形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十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主动配合消防救援机构查处违法行为,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并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整改的;

(十三)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主动配合消防救援机构查处违法行为,并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整改的。

(十四)违反《辽宁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施工现场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给水设施和未配备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主动配合消防救援机构查处违法行为,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并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整改的。

四、下列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十五)过失引起火灾,发生火灾后,立即报警、进行扑救并组织人员疏散,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社会影响和火灾蔓延扩大的。

五、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消防安全领域违法行为,消防救援机构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对单位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责任人员开展普法守法和火灾警示教育。

六、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来源:丹东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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