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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曹华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来源:深圳证监局

曹华:

经查,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园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柜台人员在未全面交付使用的营业场所办理业务,现场未悬挂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是部分人员在营业场所以外地点办公;三是未及时向我局报告影响营业部经营管理的重大事件。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下同)第三条、《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十五条的规定。你作为营业部负责人对营业部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请于2024年7月4日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深圳证监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笋岗西路2008号体育大厦东座)接受监管谈话。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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