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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石屏北银村镇银行被罚 为北京银行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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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4日讯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红河监管分局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红金罚决字〔2024〕17号、18号)显示,云南石屏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未经任职资格核准即履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红河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对其罚款25万元。 

张蒙蒙(时任云南石屏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对云南石屏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未经任职资格核准即履职”事项负有责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红河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对其警告。 

北京银行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2017年10月31日,北京银行与其他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云南石屏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云南石屏北银村镇银行注册资本4,500万元,北京银行持股比例67.34%,总资产26,275.49万元,净资产2,208.41万元,净利润76.41万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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