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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规范审批流程优化药品经营环境

转自:辽宁日报

本报讯 记者陶阳报道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告知承诺审批、压缩审批时限……记者7月2日获悉,为规范药品零售经营和许可行为、统一许可标准、促进药品零售行业高质量发展,沈阳市修订《沈阳市药品零售许可验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全面优化审批流程,营造公平有序的药品经营环境。

据介绍,新版《细则》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门店、单体药店)的监督管理以及《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换发的现场检查和审核工作。新版《细则》提出,非必要情况下,零售药店变更、换发经营许可证,可免除现场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申请开办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申请人提交材料符合要求的,当日即可获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同时,我们大力推行‘提交一次材料’改革。新版《细则》提出,药品零售企业兼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第二类医疗器械、食品(含保健食品)可一次申请、一同核查、一并审批并同时发放《药品零售行业综合许可证》。”沈阳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说,“此举压缩审批时间92.3%,压缩整合填报要素材料77.2%。”

为进一步便民利企,新版《细则》新增“远程药学服务”章节,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利用互联网开展远程药学服务,经批准执业药师可开展远程审方和用药服务指导,作为驻店执业药师的有效补充;明确连锁门店和单体药店均可按照药品储存要求设置自助售药机销售乙类非处方药,以进一步提高药品的可及性和购药的便捷性,最大限度满足群众的用药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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