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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发布九大网络市场监管典型案例

转自:中国市场监管新闻网

7月1日,据重庆市市场监管局消息,2023年,重庆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文化旅游委、市药监局、重庆海关等12部门聚焦群众反响强烈的突出问题,持续强化网络市场监管执法,联合开展了重庆市2023年网络市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刷单炒信、网络数据安全违法、网络非法销售有毒食品、跨境电商专利侵权、网络违规促销、互联网虚假宣传等网络市场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网络市场违法案件。

案例一:肖某互联网提供“涨粉”服务虚构关注度案

2023年9月1日,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市委网信办、九龙坡区公安分局网安支队对当事人实际居住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为客户提供虚假流量业务。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起,为增加经济收入,开始经营“涨粉”业务,其通过“api.kuwann1.top:8888/set”购买“涨粉”名额,单次最低购买1000个“涨粉”名额,购买后通过微信联系意向购买者。谈妥交易后,购买“涨粉”服务的客户会通过微信向当事人发送链接(客户账号),并以微信红包的方式支付费用。当事人再将上述链接输入“api.kuwann1.top:8888/set”,输入“涨粉”数量,“api.kuwann1.top:8888/set”扣减当事人前期购买的“涨粉”名额,整个交易完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虚构点击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及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2023年10月,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依据。2023年10月,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

案例二:重庆某企业网络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及数据泄露案

2023年2月上旬,市委网信办在巡查中发现,属地一科技公司存在网络数据安全违法行为,立即对此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因业务开展需要,收集、存储、处理的网络数据量较大,但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全流程网络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未组织开展网络数据安全教育培训,未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未履行保障网络数据安全等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并且存在数据库数据泄露的情况。重庆市委网信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行政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大足区某厨具厂通过互联网平台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及商品声誉案

2023年9月5日,大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在抖音平台开设的店铺销售产品的宣传对比图涉嫌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经查,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开设店铺“盛康厨具”,于2023年8月中旬在店铺上为ID为3634059308033001034的“烤蓝铁锅无涂层不粘铁锅炒菜锅家用圆底炒锅加厚防滑老式铁锅”制作发布了1张对比图,内容包含“咱家手工铁锅:手工锻打无涂层 炒菜做菜更放心、密度高不粘锅 煎蛋煎鱼都不怕、健康好用耐用 健康是一日三餐吃出来、一锅用十年 升级加厚铁板 导热均匀易掌控耐用十年VS市场上涂层锅:表面有化学涂层 化学涂层,不健康、密度低,炒菜易糊锅、危害健康 涂层脱落影响健康、寿命短不耐用 锅底薄 一两年就得换锅”等,用于宣传该产品。当事人在制作发布上述宣传内容前未收集相关证明材料,也未让其他权威有资质的机构来对自家手工铁锅与市场上其他涂层锅进行测评,就依据网络上的一些信息和当事人自己的想象自行编撰制作发布了上述宣传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违法行为。2023年10月,大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及《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5000元。

案例四:垫江卢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3年3月,接群众报警,称服用减肥药后出现口干恶心等不适症状,怀疑买到假药。公安机关组织专业机构检测发现该减肥药含有“盐酸西布曲明”成分(国家明令禁止添加)。市区两级公安机关集约精干警力成立专 案组全力侦办。

经查,以犯罪嫌疑人卢某为首的制假售假犯罪团伙,在重庆九龙坡、垫江等地租赁厂房,非法购买禁用原料“西布曲明”和胶囊灌装设备、包材,以荷叶粉、菠菜粉为辅料,灌装有毒有害减肥胶囊,大肆销售牟利。2023年6月,专案组在重庆、湖北、四川等地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捣毁制假窝点7处,查获有毒有害减肥胶囊6万余粒、禁用原料10余斤、包装材料10万余个、生产设备3台、胶囊灌装模具3套,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目前,相关犯罪嫌疑人已移送审查起诉。

案例五:重庆某食品有限公司刷单炒信及其他食品违法案

2023年6月22日,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2023年6月15日在当事人开设的拼多多店铺“腊货郎旗舰店”购买的烟熏腊鱼产品,其营养成分表信息涉嫌虚假标注。

经查,当事人通过委托生产或购进成品的方式获得腊鱼产品,并在拼多多开设店铺“腊货郎旗舰店”上架销售。2023年7月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发现8袋委托生产的“烟熏腊鱼”产品,其营养成分表标示有“脂肪:每100克34.1克(g),NRV%:57% ”等信息,对其中的营养成分表所标示的数值,当事人无法提供计算依据及相关检验报告。通过调查发现当事人平台店铺已销售腊鱼产品5864袋,其中成交的6笔订单共2585袋产品为虚假交易,系当事人通过自行下单购买,实际没有邮寄产品,只是邮寄了一个有物流单号的空包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和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等违法行为。2023年4月,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6374.69元,没收扣押的8袋“烟熏腊鱼”(规格:500g/袋)产品,并处罚款39000元。

案例六:重庆江北机场海关查处跨境电商出口渠道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8月,当事人以跨境电子商务方式向美国出口衣服、鞋子等货品,查验中,发现该批货物中部分商品涉嫌侵犯其他权利人商标专用权。

经查,佛山某贸易公司以跨境电商贸易方式从重庆江北国际机场申报出口一批商品,其中部分服装、鞋类、箱包、手表、饰品等2000余件商品与44个品牌商标权人注册的商标相同或构成近似,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权利人向重庆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没收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4369元。

案例七:重庆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通过互联网平台违规促销案

2022年11月11日,长寿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重庆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违规促销。

经查,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上开设店铺“达淘果蔬专营店”,并自2022年10月底开始在“达淘果蔬专营店”销售“脐橙”。为促销引流,在“脐橙”销售的页面上使用了突出显示的“免费抢”字样,消费者在下单购买“脐橙”的过程中,“脐橙”销售页面会出现多个规格的“脐橙”销售选项,其中一个选项含有“免费脐橙10斤 每日限10名全返”等内容,但当事人将该选项“脐橙”库存数量设定为“0”,故该选项实际无法选定,消费者不能获得免费的脐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了在活动期间将带有中奖标志的商品不投放的违法行为。2023年3月,长寿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

案例八:重庆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网络销售药品未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方审核案

2023年3月,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药品网络销售行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通过“美团”平台销售处方药的过程中,存在未严格按规定进行处方审核的行为。

经查,该公司在药品网络销售过程中,任用未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代替药师对头孢拉定、复方酮康唑软膏等处方药进行处方审核。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2023年5月,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重庆某文旅产业有限公司华美达广场酒店通过大众点评及美团虚假宣传案

2023年7月24日,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当事人在大众点评和美团上销售的16人套餐中的香酥龙利鱼与实际店内售卖使用的原料不一致,涉嫌网络虚假宣传。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27日起,在其营业场所内提供“香酥龙利鱼”菜品,售价78元每份,2023年5月16日在美团和大众点评上架价值1288元的16人套餐,其中包含标价88元菜品“香酥龙利鱼”。现查明,该酒店为控制成本,将菜品“香酥龙利鱼”的原材料从“龙利鱼”变为“冻巴沙鱼片”,上述菜品线上线下共计销售7单。在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下架美团及大众点评上的团购套餐,并修改了线下电子菜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2023年9月,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

作者 |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常宇

编辑 | 熊柳欣

审核 | 沈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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