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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少被罚1863万元?外汇局青岛分局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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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披露的一张罚单引发关注。

据罚单显示,青岛兴信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信昌)因为“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被罚款18638995.5元,并没收违法所得591.63元。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该条款内容为:“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为何违法所得仅不到600元,罚款却高达1863万元?

据了解,由于该企业违反了汇发〔2014〕37号文的有关规定,存在非法汇入行为,违法金额合计高达28830000美元(折人民币186389955元),对此,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其非法汇入金额10%的比例对其进行处罚,共处罚款18638995.5元。由于非法汇入的累计金额较大,因此依法作出的罚款总额较高。

至于罚单上写明的591.63元违法所得,实际上是由该企业汇入资金及其结汇所产生的利息计算所得,因资金停留时间较短,产生利息合计为591.63元,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依法予以罚没。

这类采取“资本金汇入+地下钱庄汇出”的虚假外资模式,既不能在税收、就业等方面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也完全背离招商引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人才等政策初衷,而且还会一定程度上影响形势判断的准确性,不利于宏观经济决策。外汇局对虚假欺骗性交易一直采取绝不姑息的态度,坚决依法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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