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龟山泉饮品有限公司被罚款5000元
转自:金融界
本文源自:金融界
金融界消息,近日,深圳市金龟山泉饮品有限公司因食品违法行为,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罚款5000元。
根据公告内容,深圳市金龟山泉饮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以及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的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构成了食品违法行为。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根据相关法规对深圳市金龟山泉饮品有限公司做出罚款5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决定;同时,对相关责任人温桂珍处罚款500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深圳市金龟山泉饮品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MA5HQAM51X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MA5HQAM51 | 440300218839763 | ||||
法定代表人 | 温桂珍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深市监坪处罚〔2024〕石井40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食品违法行为 | ||||
违法事实 | 食品违法行为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罚款处罚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同时对第一责任人处罚款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内容 | 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温桂珍处罚款5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5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1589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6-14 | ||||
处罚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