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花城千喜美容皮肤中心被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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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消息,近日,广州市花都区花城千喜美容皮肤中心因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以擅自营业,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花城街道办事处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处罚结果。
根据公告内容,广州市花都区花城千喜美容皮肤中心于2024年6月5日,在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叶榕街4号之二十七1层14号公共场所擅自经营,尚未获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此举违反了各项法规。该店面是在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营业。
广州市花都区花城千喜美容皮肤中心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构成了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违规行为。对于其违法行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花城街道办事处决定以罚款1000元的处罚。
法定代表人 | 吴东梅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花城综罚字〔2024〕579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 ||||
违法事实 | 广州市花都区花城千喜美容皮肤中心于2024年6月5日,在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叶榕街4号之二十七1层14号公共场所经营者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 ||||
处罚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对广州市花都区花城千喜美容皮肤中心2024年6月5日在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叶榕街4号之二十七1层14号公共场所经营者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1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6-14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花城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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