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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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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公司202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交易自2023年5月5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2024年4月30日,公司披露相关公告显示,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9.3.11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深交所拟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公司于2024年5月6日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事先告知书》(公司部函〔2024〕第〈157〉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你公司202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023年5月5日,你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024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相关公告显示,你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你公司触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9.3.11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本所拟决定终止你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请你公司于2024年5月10日前向本所发回附件《送达回执》。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2023年修订》等的相关规定,你公司有权申请听证。如申请听证,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申请,并载明具体事项及理由。你公司还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相关书面陈述和申辩,并提供相关文件。逾期视为放弃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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