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32号代表议案的决定
南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秦燕等10名市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制定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电池管理办法的议案》(第32号)的审议结果报告。会议同意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决定将第32号代表议案交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人民政府要将执行本决定的情况在三个月内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南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秦燕等10名市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制定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电池管理办法的议案》(第32号)的审议结果报告。会议同意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决定将第32号代表议案交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人民政府要将执行本决定的情况在三个月内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