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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出台新政!新房项目预售资金应全部进入监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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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7日,福州市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办公室、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等6部门联合印发《福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有效期5年,实施之日起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全部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范围。

办法明确,新建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应全部进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监管账户信息,协助购房人直接将购房价款存入监管账户,购房人应依法依规购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并按照合同约定直接将购房价款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公司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在签订的中介代理合同中明确收取的所有售房款应当直接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后,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30日内向市城乡建设局报备。

新建商品房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额度(以下简称“监管额度”)原则上不高于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1倍,同时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对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实行差异化监管。监管额度内资金随着工程建设进度节点的完成及工程款的支付而递减。市城乡建设局根据工程造价定额标准以及设计图纸,对项目工程总造价进行复核并根据核查结果确定监管额度。商品房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后,超过监管额度的资金,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取使用,并登记记录提取时间、金额、用途等信息。

同时,对于存在停工烂尾风险的项目,市城乡建设局应对监管账户内的资金实施全额封闭管理,保障账户资金安全,优先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监管银行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此外,若地产开发企业存在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使用非监管账户收取购房款的;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提供虚假资料或通过关联企业套取监管账户资金的;其他违反本办法或监管协议的行为,可由市城乡建设局依法依规立案查处,责令其限期整改。

市城乡建设局可按照监管协议,暂停该项目监管账户中预售资金拨付,函告相关职能部门暂停商品房预售、销售,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发布购房风险提示,予以房地产企业信用扣分降低企业信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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