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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了然,双向告知,分清三种车,扬州推广电动车“分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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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紫牛新闻

电动自行车是市民短途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市场需求量大。受利益驱使,个别商家存在违规销售、改装电动车等情况。10月17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采访获悉,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销售领域源头治理,预防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扬州市公安交警部门在市区各电动自行车销售店推广电动车“分区销售”及“销售店双向告知承诺制度”。

出售时未清晰告知,消费者驾车出事销售者也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从警方获悉,2021年10月,高邮某电动车销售部向市民吕某销售了一辆低速电动四轮车。2022年3月,吕某驾驶着这辆电动四轮车,行驶途中遇前方直行的朱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吕某反应不快,导致两车相撞、朱某倒地受伤。经专业机构鉴定,朱某为重伤二级。高邮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吕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四轮车上路行驶,同时在路口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为主要过错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朱某未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这起产品责任纠纷案经调解,吕某一次性赔偿伤者朱某19.5万元。事故发生后,当地交警部门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吕某驾驶的电动四轮车属性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认定肇事车辆属于机动车范围。“我买的是电动车,怎么出了事故倒成了机动车?”对于事故调查结果,吕某感到不解。经查,电动车销售商销售车辆时,是以电动车名义向吕某销售的,在销售过程中对车辆属性模糊界定,误导吕某将该电动车作为非机动车购买和使用。最终,因为电动车销售部存在一定过错,被法院判决承担事故15%的赔偿责任。

民警表示,此案有警示意义,电动车销售商在销售环节应向消费者明确告知车辆类型、属性等情况,保障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否则,消费者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电动车销售对由此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电动车销售店分区销售,想买哪类电动车一目了然

记者跟随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来到位于顺达路的一家电动车销售门店。刚走进店铺,记者就看到左边墙上张贴着醒目的警方提示和电动车安全骑行扬州规矩告知书,右边墙上则悬挂着如何识别新国标电动自行车、新国标电动轻便摩托车、新国标电动摩托车三类车的示意图。

电动自行车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非机动车管理股股长高国鹏介绍,目前市区近500家电动车销售店已落实三项制度,分别是张贴宣传资料、电动车“分区销售”及“销售店双向告知承诺制度”。

电动轻便摩托车

记者看到,该门店停放有数十辆电动车,地面有警戒带和提示标贴,销售的车辆按照属性分别停放在三类区域,这三类区域标注了车辆分别是电动自行车专区、电动轻便摩托车专区和电动摩托车专区。“明年4月15日开始,非标车和超标车将退出市场,这些车将被禁止在道路上通行,届时将进行查处。”高国鹏说,公安交警部门倡导市民主动淘汰非标车、超标车,大家到销售门店选购车辆时要根据自身实际需求购买。要注意的是,电动自行车属非机动车,上路骑行不需要驾驶证;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需要相应的摩托车驾驶证。使用电动轻便摩托车需要的驾驶证是D证、E证或F证,使用电动摩托车需要的驾驶证是D证或E证,“使用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上路,每年必须购买交强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按照机动车进行认定。一旦驾驶人酒驾或者醉驾,按照机动车标准处罚。”

电动摩托车

扬州已在全市推广“销售店双向告知承诺制度”

不少市民反映,电动车销售商未明确告知车辆属性和上路骑行的具体要求,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个别消费者直至发生交通事故,专业机构对车辆属性进行鉴定时,才知道自己驾驶的车辆属于机动车。近期,针对这样的问题,扬州公安交警部门在全市范围推广“销售店双向告知承诺制度”,即电动车销售商在销售过程中,购车人和销售商双方告知承诺,签订电动车销售告知单。按照要求,销售商应当告诉购车人车辆的属性和上路的条件、骑行这辆车需要什么手续等等。购车人当场签字确认,表示自己知晓相关情况。

销售告知单

探访现场,销售门店经营者向记者展示了一份电动车销售告知单,购车人在上面登记了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信息,车辆的属性、车架号、电机号也一目了然。“电动车销售店履行了销售义务,购车人也知道了所购车辆的属性,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等纠纷,有利于快速准确处置。”民警高国鹏说。

一图看懂

扬州市公安交警部门提醒,市民购买电动车请认准正规经销商,购买手续齐全、符合上牌标准的电动车后,请及时办理牌照登记。不论骑行电动摩托车或电动轻便摩托车,切记必须取得相应驾驶证后,方可驾车上路行驶。通讯员 祝隽 黄静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陈咏

校对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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