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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青岛个人转让海外BVI公司被追税1846万元,“BVI—香港—3内地”5层避税架构难逃被税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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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Amy姐的跨境金融圈

前天,

《中国税务报》公开一例个人转让海外BVI公司被追税的案例,

陈某通过5层架构(BVI公司——香港公司——境内公司——境内公司——境内公司),在海外交易转让海外公司避税,最后被青岛税务局处以补税1846万元并加收滞纳金的处罚。

非常值得关注。

实际中,个人持有(或出售)海外公司的情况很普遍,

应该如何申报纳税?如何计算所得?本例税局又是如何发现该人未报税?如何定罚的?等等,今天我们来看一看。

1

事件经过

这是被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查处的一起案件,

关于纳税人陈某个人。

多年来,陈某在BVI、香港、国内搭建了5层架构(陈某——100%持BVI B公司——100%持香港C公司——100%持境内D公司——100%持境内E公司——100%持境内F公司),在境内经营房地产业务

之后某日,陈某将其持有的BVI B公司全部股份在境外转让给了境外上市公司A公司,作为对价,陈某获得了包括股权支付(A公司股份12,400万股)和现金支付2,000万元。

税务人员经按照股权交易日A公司的股价测算,陈某此次转让获得的对价合计约人民币1.27亿元。

但是,就该笔金额巨大的股权转让行为,税务人员发现转让方陈某并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案源科选案人员王冲称,“该案还要从2020年的一次日常涉税信息采集说起。当时自己利用涉税信息抓取工具在互联网上采集涉税信息,突然,一桩涉及金额上亿元的股权转让交易信息映入眼帘。该交易转让方为居民个人陈某,其未就该笔转让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个中国居民,通过层层架构持有多家境内企业的股份,境外转让股份,受让方又为境外上市公司,也未交税,会否存在问题?这引起了税务人员的怀疑。

2

境外转让BVI公司应该如何纳税?

我们先来分析,就这笔交易陈某应该如何缴纳个税?

首先陈某是中国税收居民

且我们根据中国税务报的阐述推断,陈某要么是有住所的中国税务居民,即便是无住所居民个人,也是长期在国内实际居住的。

其次,就陈某转让BVI B公司股份的所得属于境外还是境内所得的问题上,

根据《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转让中国境外企业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但如果该境外企业在被转让前三年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且不论如何,

根据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即,陈某应就出售BVI B公司股权产生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是20%。

再看出售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

根据《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陈某这笔交易,转让股权的收入为1.27亿元,财产原值(获得股权的成本)又如何认定呢?

3

税局如何认定BVI公司股权的获得成本?

据税务报报,税务检查人员在接到查办任务后,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立即组成检查组,

检查组首先向陈某调取此次股权转让的资料,接着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官网、新浪财经等多种渠道搜集整理与该案交易有关的汇率中间价、股票价格、涉案上市公司公开披露资料等信息,对所提取的各项证据资料进行比对验证。

而后发现陈某在股转前后,进行了一系列复杂的增资及债务处理过程,主要如下:

在2011年11月至2012年1月期间,香港C公司分3次向境内D公司增加投资,共计9,649.94万元。这部分增资的来源为C公司向香港L公司的借款,陈某为该借款提供了担保。

2014年9月,有关增资的三方香港C公司、L公司与陈某签订债务变更协议,将债务人由香港C公司变为陈某,解除了香港C公司的有关债务。

2017年6月,陈某通过其控制的另一香港Y公司,向L公司偿付了有关增资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合计1.38亿港元。

就这些增资及债务与陈某出售BVI B公司的关系,

陈某称,这些债务支出应作为股权原值作税前扣除,所以他本次交易是亏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0元。

但税务检查人员并不认可此说法,

带着对“为何亏钱转让”的疑问,检查组进一步调取有关验资报告、借款协议等证据资料,对各项证据资料进行关联分析研究,厘清交易实质,并作出如下判定:

一是陈某本次股权转让的标的是BVI B公司,香港C公司为B公司的子公司,C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因此,香港C公司对境内D公司的增资行为不能认定为陈某对BVI B公司的资本投入。

二是陈某、香港C公司、L公司三方签订债务变更协议,将有关增资的借款人由香港C公司变更为陈某,仅是三个主体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变动,不能据此认定有关增资系陈某个人的股权投资行为

以此,香港C公司向境内D公司的9,649.94万元增资,不能作为陈某对BVI B公司的资本投入,这9,649.94万元不能作为股权原值做税前扣除。

但是,基于实质考虑,接受增资的境内D公司主营房地产业务,在接受增资前后的主要经营活动就是收购青岛的一块土地,收购投入金额为3,500万元,之后也并无其他资金需求。而且,境内D公司在收到9,649.94万元增资后迅速将资金转出,并记入“其他应收款”,长期未收回。检查组分析认为,这说明此次增资并非D公司的经营需要。

最后,检查组认定,陈某此次股权转让收入为1.27亿元,股权转让成本共计3,500万元,陈某应补缴2016年3月“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1,846.37万元。

2022年11月,青岛市税务稽查部门依照税收征管法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对本案作出最终税务处理决定,责令陈某在规定期限内补缴税款1,846.37万元及滞纳金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每日万五),考虑到陈某少缴税款是对成本扣除规定理解错误所致,未对其并处罚款。纳税人对此税务处理未提出行政复议。有关查补税款正在追缴中。

4

后记

个人通过搭建境外股权架构,变相转移境内企业的情况有很多,

有些说是利用境内外税制差异避税,实际是利用信息不透明逃税罢了

因为按照中国个税政策,

只要你是居民个人,无论从境内还是境外取得的所得,即无论是直接转让境内股权还是转让境外股权,抑或是间接转让境内股权,都要按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即便你不是居民个人,哪怕你间接转让境内企业股权但比如该企业大头是境内不动产的,依然要按规向内地缴纳个人所得税。

之前是之前,监管部门获取跨境信息的手段并不充分,

但今非昔比,随2019年起实施的新个税反避税监管堵漏,以及再加上2018年9月中国内地启动CRS信息互换,加之海外这些避税地纷纷出台公开受益权、甚至特定情况下将避税公司信息交换至背后失控人所在的税务机关等等各种助力信息透明的措施等等。

可以肯定,境外的个人和企业信息越来越透明,也会有越来越多的逃避税的案例出现。

如果你涉及复杂的跨境税务问题,比如复杂的国籍和税务身份、有大量海外收入、有海外信托等各种复杂架构等等,欢迎找我们咨询税务合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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