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检查标准有调整
彝良融媒
关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44号)《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关于印发<云南省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23]17号)《关于印发<云南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16项措施>的通知》(云治省办[2025]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因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于2026年9月20日施行,新条例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罚款标准进行了修改。为确保住房公积金涉企行政检查有依有据、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现将昭通市住房公积金涉企行政检查事项重新公布如下:
一、检查事项
1。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2。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3。单位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
4。单位少缴住房公积金。
二、检查对象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社会团体等市场主体。
三、检查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44号)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法定实施主体及法定行使层级
1。住房公积金涉企行政检查实施主体为: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行使层级为:市级。
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