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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广播
关注天津拟出台两条新规。
天津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对《天津市公安局网络预约住房治安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通知中规定经营网约房须向公安机关登记,明确了从事网约房经营时要符合的治安安全条件,网约房入住人员不得利用网约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将危险物品带入网约房等。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登记配租管理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通知中明确,公租房项目配租方式由摇号配租调整为轮候配租,申请家庭根据家庭情况和登记轮候情况获得综合评分,各公租房项目按照综合评分由高至低为申请家庭分组确定配租对象和配租排序。
01
“网约房”新规

《规定》中明确:
▶公安机关建立全市统一的网约房治安管理服务系统,免费提供网约房申报登记、住宿人员治安信息传输等便利服务。
▶从事网约房经营,应当在网约房互联网平台发布房源信息前,向公安机关如实登记身份和房源信息,并就信息的真实性作出承诺,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网约房经营者应如实登记住宿人身份信息和住宿信息,并通过“全市住宿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报送公安机关;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形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危险物质以及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网约房入住人员不得利用网约房实施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网约房。
全文如下——
天津市公安局网络预约住房治安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网络预约住房(以下简称“网约房”)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网络预约住房经营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关于加强我市出租房屋综合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房治安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约房,是指通过互联网电商平台发布房源、接受预订,按日或者按小时提供租赁服务的房屋。
第三条 网约房治安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包容审慎、创新规范、共治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派出所具体负责辖区内网约房治安管理工作。网约房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公安机关建立全市统一的网约房治安管理服务系统,免费提供网约房申报登记、住宿人员治安信息传输等便利服务。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引导网约房经营者,在从事网约房经营时要符合下列治安安全条件:
(一)网约房经营者应为房屋产权人或者合法承租人;
(二)具备必要的财物保管和治安防范设施;
(三)有根据需要配置的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
(四)具有公安机关发放的房源编码;
(五)网约房提供上网环境或服务的,应具备实名上网功能,并确保相应的网络安全;
(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治安安全条件。
第七条 从事网约房经营,应当在网约房互联网平台发布房源信息前,向公安机关如实登记身份和房源信息,并就信息的真实性作出承诺,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第八条 网约房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治安防范责任:
(一)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日常安全检查;
(二)如实登记住宿人身份信息和住宿信息,并通过“全市住宿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报送公安机关;
(三)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四)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形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危险物质以及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网约房停止经营或经营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停止经营或信息发生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向网约房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及网约房互联网平台报备;
(六)定期检查房屋安全状况,对入住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提示。
第九条 网约房互联网平台发布网约房信息,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核验用作网约房经营房屋在公安机关登记时取得的房源编码;
(二)登记房屋信息、经营者身份信息并完成实名身份认证、网约房预订人和所有拟入住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和预定入住时间等;
(三)及时向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报送网约房预约住房订单信息;
(四)依据公安机关网约房安全星级评估结果,对应采取激励惩戒措施。
第十条 网约房入住人员应当遵守以下治安管理规定:
(一)经网约房经营者或者网约房互联网平台实名核验后入住;
(二)遵守社会公序良俗,不妨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留客住宿或者私下转让床位;
(三)不得利用网约房实施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网约房。
第十一条 网约房互联网平台、网约房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公民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公安机关依法要求提供有关数据信息的,网约房互联网平台应当及时提供。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开展网约房治安管理,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网约房经营者、网约房互联网平台落实治安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开展治安安全防范培训;
(二)对网约房经营者、网约房互联网平台经营活动开展治安检查,及时督促整改治安隐患;
(三)及时查处利用网约房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向网约房经营者、网约房互联网平台提供人员信息核查、治安风险提示等服务;
(五)对网约房经营者、网约房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及网约房入住人员,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涉嫌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通过治安监督检查对网约房治安防范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安全评估,网约房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建立并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网约房经营者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派出所应当对网约房治安、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有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暂行规定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4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
02
公租房配租新规

全文如下——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登记配租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市内六区、环城四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登记配租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公租房登记配租实际情况,制定了我市公租房轮候配租相关规定。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位于市内六区、环城四区范围内的,由我市集中筹集的公租房项目(暂不包含西青大寺新家园公租房项目)。在《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有效期内的家庭可按照本通知规定参加轮候。
二、工作原则
公租房项目配租方式由摇号配租调整为轮候配租。申请家庭根据家庭情况和登记轮候情况获得综合评分,各公租房项目按照综合评分由高至低为申请家庭分组确定配租对象和配租排序。
三、综合评分规则
按照申请家庭总年龄、成员人数、未成年子女数、享受租房补贴情况、优先保障情况以及登记轮候情况为申请家庭赋分,以资格审核时各项赋分之和确定综合评分。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保障对象优先安排的规定,确定优先保障情况分值为50分,其他情况分值为10分至15分。


各区在审核申请家庭公租房资格时,应当根据届时全体家庭成员实际情况核算综合评分。因原《通知单》到期、申请人变更等原因,家庭重新申请公租房时,涉及的原有登记轮候情况赋分按照以下情况记录。
(一)轮候情况积分原则上记录在申请人名下。申请家庭因原《通知单》到期等原因重新申请公租房时,原轮候情况赋分原则记录在原申请人名下。
(二)全体申请家庭成员不变的,原轮候情况赋分可变更记录在其中一名家庭成员名下。
(三)原申请家庭成员减少的,全体原家庭成员应对轮候情况赋分归属达成一致意见,并作出书面承诺,可将轮候情况赋分划转至其中一名家庭成员名下。因死亡减少家庭成员的,出具其死亡证明即可。家庭成员失踪的,应提供公安部门立案证明。家庭成员在外地无法签署书面承诺的,可以录制承诺视频等方式作为佐证材料。
(四)申请家庭成员自愿放弃原申请家庭积分的,可在作出书面承诺放弃积分后,以新申请家庭成员身份申请资格。
(五)若原家庭成员中多名家庭成员承诺放弃轮候情况赋分,仅剩1名家庭成员未放弃的,该成员申请公租房资格时,可以直接将轮候情况赋分划转至其名下,无需提供书面承诺。若全体家庭成员均承诺放弃轮候情况赋分,则该赋分自动注销。
(六)若新申请家庭中有1名或多名已获得轮候情况积分的家庭成员,申请家庭可以选择承继其中1名家庭成员的轮候情况积分,不得累加合计。
(七)已入围或已承租公租房家庭,注销轮候情况积分并不再积分,直至注销公租房资格或放弃公租房承租资格。
四、轮候程序
申请家庭可通过公租房登记网站、“天津住房保障”APP和微信公众号等线上政务服务平台完成公租房项目登记和变更的操作。项目登记和轮候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家庭根据申请资格按照一居室单元住房(或一个居住空间)户型、二居室单元住房(或二个居住空间)户型分别登记。
(二)登记结束后,项目所在地区住建委组织项目经营单位根据综合评分由高至低为全体登记家庭分组排序,分组排序情况通过区政务网公示5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区住建委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经复核,分组排序情况发生变动的需继续进行公示。
(三)总积分相同的家庭可以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项目经营单位在确定轮候家庭选房顺序时,应当邀请公证人员至现场监督并出具公证文书。选房顺序应当通过项目现场张贴、区政务网公布等方式进行公开。
(四)按照公证文书确认的选房顺序,项目经营单位组织家庭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依次选房。项目经营单位根据申请家庭选房结果向其开具《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选房确认单》。项目经营单位应当将配租情况通过项目现场张贴、区政务网公布等方式进行公开。当房源全部配租完成后,后续家庭不再区分选房顺序,并可在取得的《通知单》有效期内,参加下一批项目登记。
(五)项目所在地区住建委应当对已获得《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选房确认单》的申请家庭进行承租资格复核,复核通过后办理入住手续,承租资格复核以及后续手续办理参照《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六)轮候入围后放弃选房资格、未参加选房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选定住房的家庭以及腾退已配租公租房的家庭,视同放弃公租房承租资格,并自放弃承租资格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五、工作要求
各区住建委按照本通知认真组织落实好资格审核、综合评分核定等工作,指导属地项目运营单位开展好登记排序、配租入住和调房等工作,原则上应当优先安排新配租家庭入住,再安排已配租家庭调房。同时,对申请家庭做好政策解释、宣传帮扶工作,确保优质高效地将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