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志愿服务保障规定(草案)
贵阳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贵阳市志愿服务保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贵阳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贵阳市志愿服务保障规定(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审议意见对该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征求意见和建议。欢迎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积极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3月1日前通过来电、来信、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登录贵阳人大网提交。
联系电话:0851-87988683
传真:0851-87988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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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4年1月30日
第一条 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提供志愿服务的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支持和鼓励志愿服务活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志愿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保障及与志愿服务保障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志愿服务保障政策和措施,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支持和保障本辖区志愿服务。
志愿服务指导机构应当建立由民政、财政、交通、文化和旅游、体育、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生态环境、应急、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有关人民团体及群众团体参与的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相关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协调处理志愿服务保障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组织培育机制,支持志愿服务组织的启动成立和初期运作,帮助志愿服务组织提升志愿服务能力。
鼓励依托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建立志愿者培训基地,完善志愿服务组织人才培训机制,培养志愿者骨干和志愿服务组织管理人才。
第五条 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培养青少年的志愿服务意识和能力。
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可以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组织运营管理、政策研究和宣传服务、志愿者培训等工作,支持志愿服务组织承接公共服务项目,并依法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目录、服务标准、资金预算等情况。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资助。捐赠、资助的财产使用应当尊重捐赠者、资助者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依法开展志愿服务公开募捐活动。
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国有企业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产生的必要费用,由本单位统筹安排。
第七条 志愿服务经费应当用于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运营管理,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提供交通、食宿等必要的开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志愿服务经费的来源、使用和管理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捐赠者、资助者、志愿者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八条 有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国有企业可以为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提供志愿服务的其他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志愿服务的实际需要,在资金、场地等方面为在本辖区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鼓励医院、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院、救助管理机构、学校、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体育场馆、公园、公共交通站点、景区景点等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志愿服务站点和相应设施设备,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相关单位发现以志愿服务名义开展的营利性活动、违背志愿服务宗旨的活动和违法活动,应当拒绝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志愿服务的其他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有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签订志愿服务书面协议:
(一)对志愿者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
(二)志愿者连续提供1个月以上专职服务的;
(三)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
(四)组织志愿者赴本市行政区域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五)志愿服务活动涉及境外人员的;
(六)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志愿服务的其他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志愿服务的其他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为志愿者提供下列保障:
(一)公开志愿服务项目内容及相关信息,保障志愿者知晓权和选择权;
(二)相关知识信息、技能培训;
(三)安全、卫生、医疗等必要条件及保障;
(四)必要的交通、餐饮、住宿、通讯等保障;
(五)解决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
(六)应急救援或者有安全风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购买相应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七)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八)救灾、抗疫等易造成心理创伤的志愿服务活动的心理疏导;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志愿者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因提供志愿服务受伤、致残、死亡获得的奖金、抚恤金、补助金、慰问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二条 全市推广使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现全市志愿服务数据信息统一归集、统一管理。
志愿者可以通过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进行注册,并录入个人基本信息和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信息。
志愿组织、提供志愿服务的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发布志愿服务项目、招募志愿者信息,记录志愿者培训、评价、表彰等情况,开具志愿服务相关证明;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及时记录志愿者服务情况、服务时长、服务质量等志愿服务信息。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志愿服务宣传推选活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对优秀志愿者、优秀志愿服务组织、优秀志愿服务团队予以嘉许。
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志愿服务的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评定星级志愿者,根据志愿者服务时长、服务质量,评定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级志愿者。
第十四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众团体等推荐评选先进典型或者开展评先选优时,同等条件优先推荐优秀志愿者和星级志愿者。
政府购买志愿服务承接公共服务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秀志愿服务组织、优秀志愿服务团队优先。
第十五条 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
公共服务机构对同等条件下符合岗位条件的优秀志愿者、五星级志愿者优先安排公益性岗位。
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优秀志愿者、五星级志愿者。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措施,为优秀志愿者、五星级志愿者提供下列优待:
(一)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优先予以承租保障性住房;
(二)医院、体检中心等机构,提供窗口优先服务,每年体检给予一次费用优惠;
(三)其他优待。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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