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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知名教育机构突然倒闭,120多名家长一怒之下......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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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MG!又爆雷!

厦门知名教育机构突然倒闭

120余名家长的学费打水漂

他们一怒之下.....

法院判了!

一到寒暑假,各种培训机构都精准拿捏了家长们“鸡娃”的心理,不断向家长们招手,打包销售各式各样的培训课程。

面对不少教育机构倒闭“跑路”的教训,家长们往往更信赖大品牌培训机构,不承想,开在大型商场的大品牌机构也有“暴雷”的风险。百名家长预先支付了大笔培训费用,如今却面临机构人去楼空、费用追讨无门的尴尬局面。

事情究竟怎么回事

提醒所有家长

都好好看看

↓↓↓

教育培训机构倒闭

120多名家长告上法庭

“米吉梦”(化名

是全国连锁知名早教品牌

2018年1月

天津米吉梦公司作为品牌方

授权厦门加盟方

设立米吉梦教育中心

并以“米吉梦”商标对外宣传招生

出于对知名品牌的信任

2022年“6·18”购物节

张女士(化名)与厦门米吉梦教育中心

签订《课程销售协议》

给孩子囤了一大波课

谁知半年后

米吉梦教育中心竟然倒闭了

张女士还有33课时未消费

因联系厦门加盟方负责人未果

包括张女士在内的

120余名家长诉至法院:

要求解除《课程销售协议》

米吉梦教育中心退还剩余课时费用

品牌方天津米吉梦公司

及其全资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天津米吉梦公司:

公司作为品牌授权方,对加盟店的经营并无法定的监管职责。米吉梦教育中心才是与家长们签订合同的主体,所以对于厦门加盟方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品牌方不存在过错和责任。”

品牌方的全资股东认为:

“虽然其持有天津米吉梦公司100%的股权,但其财产独立于天津米吉梦公司财产,不应对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厦门法院判了!

那么问题来了

面对这场纠纷

公司和品牌方是否应承担责任

法院该怎么判呢?

法院认为,家长们与厦门米吉梦教育中心签订的培训合同合法有效,而教育中心现停止经营,构成根本违约,家长们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课时费用。与此同时,对于因特许经营行为获利、对加盟商具有一定控制力的品牌方而言,其未能对加盟商的营业资质、经营能力尽到充分的监管义务,亦未能督促加盟商采取有效措施使得消费者能准确识别实际经营主体,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考虑到家长们的损失主要是由于厦门米吉梦教育中心经营不善造成,若要求品牌方在无限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则有违公平原则和“权责相符”原则。

法院最终判决

解除张女士等家长

与厦门米吉梦教育中心

之间的合同关系

教育中心退还剩余课时费用

品牌方及其全资股东

对米吉梦教育中心

所负债务在10%范围内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2023年1月以来,思明法院陆续受理因厦门米吉梦教育中心闭店停课未退费引发的纠纷系列案件120余件。

品牌方与加盟商之间成立特许经营合同关系,品牌方在招募加盟商时应对被特许人营业资质、经营能力进行考察,对加盟后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其对于加盟商的经营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有着实际影响和控制力。此外,品牌方因特许经营行为获取了经济利益,也获得了品牌价值提升、市场影响力增大等间接利益,理应承担特许经营扩张带来的风险。

本案中,加盟商以“米吉梦”商标作为招牌对外宣传、招生,因为品牌方和加盟商高度一致的经营外观,家长往往难以识别实际经营主体。品牌方未督促加盟商采取措施,使得消费者能够有效识别实际经营主体、衡量交易风险,亦未能对加盟商的营业资质、经营能力进行考察,对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尽到充分的监管职责。若完全排除品牌方的责任,则可能导致降低准入门槛、无序扩张的混乱局面,最终的交易风险将转移到消费者一方。

连锁品牌对于消费者而言意味着更多的保障,对品牌方而言却意味着沉甸甸的责任。在特许经营活动中,品牌授权方并非只是简单收取授权费了事,还应当肩负起督查监管的的职责,维护品牌的口碑,树立大品牌应有的形象。特许经营行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品牌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共同努力,唯有规范管理,诚信经营,才能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近年来

教育机构倒闭跑路的事件

在全国都时有发生

总而言之

小编要提醒家长

在选择培训机构时要谨慎

更不要盲目报名课程

时刻谨记以下四点

一要注意查看办学资质。培训机构应具有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办学许可证,教师应具备教师资格证或相关资格证书,消费者最好能实地考察、提前试听,再做决定。

二要注意不要轻信广告宣传。对培训机构打出的“名校名师”“包过”“不通过全额退款”“高效速成班”等旗号,应当理性看待。

三要注意谨慎签订合同。对培训课程的授课时间、授课方式、授课内容、费用、退费条款等要详细了解,并妥善留存合同及缴费凭证。

四要注意尽量选择短期付款方式。要避免一次性高额投入,并要仔细查看分期付款合同,谨防开通“培训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来源 厦门思明区法院、网络等

编辑 图图

海峡导报微信(ID hxdbwx)整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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